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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申報、命名工作,推進村級民主法治建設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是司法部、民政部對民主法治建設成績突出的村授予的榮譽稱號,每二年命名一次。
第三條 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的申報、命名工作堅持保證質量、發(fā)揮實效、示范引領、動態(tài)管理原則。
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下列村:
(一)經(jīng)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推薦,申報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的。
(二)已獲得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榮譽稱號的。
第五條 申報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,一般應具有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榮譽稱號。
第六條 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申報命名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村民委員會申報,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審核,縣、市、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逐級審查、推薦。
(二)司法部、民政部對各地申報推薦的對象進行審定。
(三)對符合條件的村,在媒體進行公示。
(四)公示期滿無異議,予以命名。
第七條 申報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創(chuàng)建自評表。
(二)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審批表。
第八條 對已命名的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定期組織復評。
(一)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負責復評工作,提出建議名單。
(二)司法部、民政部依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,作出復評決定。
(三)復評決定一般包括:保留、重新命名、撤銷、注銷。
(四)復評應當采取實地抽查、書面審核、社會調查等方式進行。
第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銷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榮譽稱號:
(一)村級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。
(二)村級組織成員受過刑事處罰,存在“村霸”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。
(三)發(fā)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事件、嚴重刑事犯罪案、重大安全事故、嚴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發(fā)生涉黑涉惡涉邪教案件的。
(四)發(fā)生集體上訪事件、越級上訪事件或群體性事件,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(五)其他與創(chuàng)建標準不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第十條 被撤銷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榮譽稱號的,經(jīng)創(chuàng)建達到標準,二年后可以重新申報。
第十一條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,由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在當年12月底前上報司法部、民政部,司法部、民政部審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銷。
第十二條 司法部、民政部及時向社會公告重新命名、撤銷、注銷的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名單。
第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應加強對“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區(qū))”的指導管理,并向社會公開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第十四條 各地應根據(jù)本辦法,結合當?shù)貙嶋H,分級制定管理辦法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、民政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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